首页 > 取费标准>辽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辽价函〔2018〕1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价函〔2018〕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函》收悉。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性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经依法批准的具有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功能齐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财政已拨付业务经费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财政未拨付业务经费确需收费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交易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须提出申请,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企业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实行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建设工程交易量、交易额、交易服务费收费额及支出额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单位应将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执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此之前的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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