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吉林|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吉省价收﹝2011﹞261号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1﹞26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长春市每平方米1625元;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54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28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刷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其他相关政策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字﹝2001﹞30号)文件执行。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以建为主,能建必建”的原则,严格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许可条件审批,不得以缴费代替建设。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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