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株洲、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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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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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设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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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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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2.4%、办公用房(含配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4%,商业类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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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观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目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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