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广西|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桂价费[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1〕55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
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序号
工程概(预)算M(万元)
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设计费的α(%)
1
5000以下
α≤6.5
2
5000≤M<10000
α≤6
3
10000≤M<30000
α≤5
4
30000≤M<80000
α≤4
5
80000≤M<200000
α≤3
6
200000≤M
α≤1
(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50000
0.05
50000-100000
0.035
100000-500000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1000000以上
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计费额(万元)
收费基价(万元)
1000
30.1
3000
78.1
5000
120.8
8000
181.0
10000
218.6
20000
393.4
7
40000
708.2
8
60000
991.4
9
80000
1255.8
10
100000
1507.0
11
200000
2712.5
12
400000
4882.6
13
600000
6835.6
14
800000
8658.4
15
1000000
10390.1
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降低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六)其他收费及管理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不执行减免收费优惠政策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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