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河南|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省政府《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要求,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0元/污染当量,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0元/污染当量。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一)差别化征收范围:国控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差别化征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二)差别化征收标准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超标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2、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超量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四、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核定排污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
六、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7日
下载
上传标准
相关计算器推荐
首页
计算器
一键计算
标准
我的
只有先登录,才能签到哦!
登陆 积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