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贵州|降低电信网名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名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名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由每吨0.5元降为每吨0.35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1.5元降为1元。
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1.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3.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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