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费标准>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发改价格[2015]8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8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包括:《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1998〕7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相关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相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相关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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